約定條款及個資說明
第一條 持卡人資格
申請人須年滿十六歲(含)以上、完整填寫個人資料並備妥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等有效且附照片之證件)供檢核,經新光三越認可後即可申辦。
第二條 新光三越貴賓卡申請辦法
第三條 退貨處理辦法
詳細退貨流程,請依新光三越退貨程序辦理之。
第四條 貴賓卡遺失、損毀之補發
貴賓卡遺失、損毀或被竊,持卡人本人需填寫貴賓卡申請書,由新光三越認證無誤後進行補發,並將酌收工本費新台幣50元。倘因將貴賓卡提供他人、貴賓卡或其綁定之手機遺失、損毀或被竊等因素,致權益受損(包括但不限於電子禮券、貴賓卡點數被使用等),風險由持卡人自行承擔,不得向新光三越主張權益。
第五條 貴賓卡資格失效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將喪失持卡人資格:
B. 持卡人違反本申請書任何條款時。 C. 持卡人自行重製/仿冒貴賓卡時。 D. 持卡人填寫之資料與事實不符時。 E. 持卡人要求退會時。 F. 持卡人未依新光三越規定或以違法方式使用貴賓卡。 第六條 權利之保留
第七條 個人資料提供及新光三越告知事項
申請人同意新光三越蒐集個人消費及相關訊息,新光三越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蒐集、處理及使用告知下列事項:
第八條 電子發票無紙化
為響應節能減碳政策,持卡人同意消費結帳時出示貴賓卡宣告會員身分時,同意以貴賓卡為電子發票預設載具,未經持卡人主動提出者,新光三越毋庸列印紙本發票。
第九條 管轄法院
本申請書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倘因本申請書及會員爭議涉訟時,申請人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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