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三越貴賓卡申請單  *為必填欄位
* 姓名:
* 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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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分證字號 (外籍人士請填護照號碼):
  身分證字號
  護照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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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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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信箱:
婚姻:
  未婚
  已婚
學歷:
  國中以下
  高中(職)
  大學(專)
  碩士
  博士
職業:
  金融保險業
  商業/貿易
  服務業
  製造業
  科技業
  家管
  軍公教
  農林漁牧
  自由業
  學生
  專業人士(如律師、醫師)
  待業中
  退休人員
  其他
  
    一. 卡友權益
  • 購物優惠:持新光三越貴賓卡於全台新光三越百貨公司消費,一般商品平時可享9折或95折優惠(公賣品、特價品、及部分商品及專櫃除外),特賣期間部份商品可再享95折(優惠不得與新光三越聯名卡合併使用)。
  • 專屬刷卡禮:過卡累計消費,獨享與眾不同的卡友專屬來店禮
  • 卡友回饋:累計消費可享不定期推出的消費回饋,還可參與卡友專屬的活動
  • 快速停車服務:卡片就是停車代幣,憑卡感應即可輕鬆入出場,免換代幣讓您停車更快速

    二. 約定條款及個資說明書
  • 第一條 持卡人資格
    • 申請人須年滿十六歲以上、完整填寫個人資料並備妥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等有效且附照片之證件)供檢核,經新光三越認可後即可申辦。
  • 第二條 申請及使用辦法
    • 當日單筆消費滿2000元(不含贈品禮券、商品禮券、餘額代用卡、提貨單及二、三聯式手開發票、禮券購買憑證、新光影城)本人親洽辦卡處即可申辦,每人限申請乙卡。
    • 本卡非信用卡,僅供持卡人享有消費折扣優惠、參與活動等資格認證,但不具記帳或其他用途。
    • 本卡相關權益,僅限卡片署名之持卡人適用,卡片及權益不得提供或轉讓他人,若有必要時新光三越可要求持卡人出示身分證件,以確認權益歸屬。
  • 第三條 退貨處理辦法
    • 詳細退貨流程,請依新光三越退貨程序辦理之。
  • 第四條 新光三越貴賓卡遺失、損毀之補發
    • 持卡人本人需填寫貴賓卡申請書,由新光三越認證無誤後進行補發,本公司將酌收工本費新台幣50元。
  • 第五條 貴賓卡資格失效
    •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將喪失持卡人資格:
    • A. 持卡人不同意本申請書之任何條款時。
    • B. 持卡人違反本申請書任何條款時。
    • C. 持卡人自行重製/仿冒本卡時。
    • D. 持卡人填寫之資料與事實不符時。
    • E. 持卡人要求退會時。
    • F. 持卡人未依新光三越規定或以違法方式使用貴賓卡。
  • 第六條 權利之保留
    • 新光三越保有本卡之核發、換發、補發、停用、註銷及隨時修改、變更或終止各項持卡人權益、消費優惠、活動內容及相關服務之權利。
    • 持卡人同意本公司對本卡之約定條款、個人資料保護告知暨同意事項、使用規則等,得隨時修改或變更,並於修改或變更前之一定期間於新光三越百貨商場及新光三越官網公告即生效;有關本卡各項最新使用規則、持卡人權益、消費優惠、標識符號、合作廠商、活動內容等相關資訊,請詳見新光三越公告或新光三越官網訊息,新光三越將不定期更新或變更之,以最後更新者為準。
    • 本申請書如有部分無效時,不影響其他有效條款之效力。本約定條款、卡友制度及相關使用規則等僅適用於全台新光三越百貨。
  • 第七條 個人資料提供及新光三越告知事項
      申請人同意新光三越蒐集個人消費及發票等相關資料,新光三越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蒐集、處理及使用告知下列事項:
    • 個人資料蒐集目的:行銷、法人對持卡人名冊之內部管理、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稅務行政、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 持卡人同意新光三越、新光三越之關係企業得於前述蒐集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申請人個人資料;並得提供申請人全部或部分個人資料予合作廠商,以便提供各項優惠權益及獲得各種促銷活動訊息。
    • 個人資料之類別: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電話或手機、電子郵件信箱、聯絡地址、消費時間、消費明細、店點等發票資料。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期間:新光三越營運地區及依法保存會計憑證期限內。
    • 本人知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本人就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得行使:
      A. 查詢或請求閱覽
      B. 請求製給複製本
      C. 請求補充或更正
      D.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E. 請求刪除
    • 持卡人退會或要求刪除個人資料時,將無法享有持卡人之福利,再度入會亦無法再領取入會禮。
    • 如果您不願意提供完整個人資料給新光三越,將無法成為新光三越會員及獲知相關優惠訊息。
  • 第八條 管轄法院
    • 本申請書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倘因本申請書涉訟時,申請人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人已閱讀條約內容,知悉注意事項及相關約定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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